特殊教育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全员育人的理念,重点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建立健全具有竞争力和激励效应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机制,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实现对人才培养质量的科学化评价、提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结合系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操行、学业、能力、身心文化艺术素质四个方面内容,其量化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毕业生择优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贯彻科学性、客观性、公开性、准确性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充分发挥民主,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力求全面、真实、公正地反映学生个人的行为表现。
第四条
凡我系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测评内容及计分方法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操行、学业、能力、身心文化艺术素质四个方面内容,各项满分均为
100
分,分别按
30%
、
30%
、
25%
、
15%
的比例进行折算。
(一)操行测评主要评定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表现、学生一日五大环节表现、安全卫生检查情况和志愿服务表现情况。
(二)学业测评主要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
(三)能力测评主要评定学生的专业能力、社会工作能力及其他能力。
(四)身心文化艺术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在体质、心理健康及文化、艺术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
(五)准入条件:
1
、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大专生(需按规定缴纳学费,按时注册)。
2
、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若有不同程度的违纪行为,引起争议时,将由系负责学生工作、各辅导员组成考核小组,投票表决是否取消评奖资格。
3
、学习勤奋刻苦,严谨踏实,成绩优良。
4
、每位学生都有进行综合测评的资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奖学金资格:
(
1
)不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者;
(
2
)年度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尚在留校察看者;考试作弊者。
(
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12
学时者。
(
4
)超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5
)休学者、申请延期毕业者;退学者;
(
6
)公共课必修和专业课必修课(不包含选修课)未达到及格分数线(
60
分),即需补考者;
(
7
)其他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
8
)一学期内发现使用大功率电器累计达
3
次者。
(
9
)一学期旷晨练达
10
次者。晚归
10
次者,不归
5
次者。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
(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
(
操行分×
30%)
+
(
学业分×
30%)
+
(
能力分×
25%)
+
(
文体分×
15%)
。
(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
(
上学期测评分
+
下学期测评分
)
÷
2
。
(三)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分=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之和÷学年数。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要求
考评标准中凡涉及同类加分、减分项目,统一选取最高项分值计算,不累计计分。
第八条
操行测评
操行测评总分为
100
分,由基础分、应加分和应减分三部分组成。
一、操行基础分。
操行基础分满分为
60
分。
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六项。
(一)政治思想表现。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心时事政治,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活动等。
(二)法纪与集体观念。评定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
(三)思想品德。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
­­­
——能否做到诚实、守信、感恩;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别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审美情趣,良好的生活习惯。
(四)劳动观念和志愿服务。主要包括: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教室、公共卫生区域清洁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等。
(五)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具有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积极进取、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及良好的学习习惯等。
(六)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团组织靠拢,积极参加校、系部组织的党团活动和学习。
二、应加分
(一)在年度考评过程中被授予“先进班集体”、每人加
4
分;“优良学风班“文明宿舍”称号的,每人加
3
分。“五四表彰”中获校级优秀团支部班中每位团员加
8
分,获系级优秀团支部班中每位团员加
6
分,单个奖项同时获得校、系部的以最高分计。
(二)本学期开展的各类主题班会凡获得校级奖励,一等奖加
8
分,二等奖加
6
分,三等奖加
4
分,优秀奖加
2
分;凡获得系级奖励,一等奖加
6
分,二等奖加
4
分,三等奖加
2
分,优秀奖加
1
分。该奖项全班每人均可加分。
(三)凡被授予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个人单项奖、校级优秀领操员等品德相关荣誉称号者,品德行为考评加
5
分。“五四表彰”获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共青团员等奖项加
5
分,获系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等奖项加
4
分,单个奖项同时获得校、系部的以最高分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者,加
3
分。被授予系部“和谐宿舍”等荣誉称号的,则全体宿舍成员品德行为考评加
2
分。单个奖项同时获得校、系部的以最高分计。
(四)凡受校级通报表扬者加
3
分;凡受系部(部)级通报表扬者加
2
分。凡同类获得多次表扬者只加
1
次,获得多个奖项的以最高项加分。
(五)凡一学期在班级、系部、校部所有的要求集体参加的活动(讲座、比赛、晚会等)中满勤者加
4
分。
(六)凡一学期上课时间(周一至周五
18:00
)无请假记录者,加
2
分。
(七)一学期参加升旗、早锻炼全勤者加
6
分。
(八)凡一学期无违返宿舍纪律者(包括晚归、不归、使用大功率电器、偷水电行为等),操行分加
3
分。
(九)在每月文明宿舍评比中获得“校级文明宿舍”者,每位宿舍成员加
2
分
/
次,获得系级文明宿舍者,加
1.5
分
/
次。同月份获得两个级别奖项的宿舍,取最高分项加分。此项内容最后不得超过
10
分。以宿管会的数据和奖状证书为准。
被授予校级宿舍卫生相关个人奖项(如优秀宿舍长、卫生先进个人等
)
,加
3
分。被授予系级宿舍卫生相关个人奖项(如优秀宿舍长、卫生先进个人等
)
,加
2
分。
(十)拾金(物)不昧、见义勇为受校级表彰者,加
3
分,受系表彰者,加
2
分。
(十一)参加志愿服务加
1
分
/
次,如迎接新生志愿者、校运会志愿者、献血捐书、捐物以及义务劳动等。以相关的证明或者记录为依据。此项不超过
10
分。
(十二)其他品德方面的优良表现,视情况加
1-2
分,以相关证明为准。
三、扣分细则
(一)受校通报批评者扣
3
分
/
次;受警告处分者(含作弊)扣
5
分
/
次;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
8
分
/
次;受记过处分者扣
10
分
/
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
15
分。其他违纪纪表现,视情况扣
1-5
分。
(二)受系部通报批评者扣
2
分
/
次。
(三)违反宿舍纪律者(包括晚归、不归、使用大功率电器、偷水电行为等),扣
2
分
/
次。以记录为准。
(四)除周末(周五
18
点
-
周日
19
点)、节假日请假外,上课时间请假达
5
次(每次最长期限以
2
天
[
含
]
计算)者,扣
0.5
分
/
次,依次类推;一次性请假一周(含)扣
1
分
/
次;一次性请假两周(含)者,
扣
2
分
/
次,一次性请假
1
个月者(含),扣
5
分
/
次;可累计计算。
(五)无故不参加校、系组织政治学习活动、班团日活动和校内外集体活动者每次扣
2
分;故意散布谣言损坏班级、学校声誉情况属实者,扣
3
分
/
次。
(六)一日五大环节减分——无故不参加升旗、早锻炼缺勤者扣
0.5
分
/
次;穿拖鞋、带食物进入教学场所者扣
0.5
分
/
次;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者扣
0.5
分
/
次,旷课每节扣
1
分
/
次;扰乱课堂秩序者扣
1
分
/
次。
(七)宿舍卫生安全检查——在校级卫生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不合格或通报批评的寝室,寝室成员每人扣
2
分
/
次;在系级卫生检查评比中(包括每日值班辅导员抽查),被评为不合格、无故拒绝工作人员检查寝室卫生的或被通报批评的寝室,寝室成员每人扣
1
分
/
次。在校、系安全检查评比中,发现私拉电线、偷水偷电,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破坏宿舍公共财产者扣
3
分
/
次。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扣
3
分
/
次。在校、系包干教室、公共区域卫生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班级当次负责成员每人扣
1
分
/
次。损坏公物、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扣
5
分
/
次。
四、操行测评分计算方法。
操行测评成绩=基础分+应加分
-
应减分。操行测评分在综合素质测评分中的折算公式:操行测评成绩分×
30%
。
第九条
学业测评
学业测评总分为
100
分,由基础分、应加分和应减分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分。
学业基础分是指本学期所有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平均分。
(一)列入成绩计算的课程: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开设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课程为准。
(二)学习成绩以百分制计。
(三)因缓考而补考的课程按考后的实际成绩计算。其他补考通过的课程成绩以
60
分计,补考未通过的课程成绩按补考前分数计;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的,该课程以
0
分计。
二、应加分
期末考试总成绩按班级排名加分:总成绩排名前
10
﹪者加
6
分,前
11
﹪至
20
﹪者加
5
分,前
21
﹪至
30
﹪者加
3
分。
三、应减分
(一)期末考试期评成绩不及格者,按科目数计算扣分,每不及格
1
科扣
3
分;无故缺考
1
科者扣
5
分。
(二)综合见实习成绩
60
分以下者扣
5
分。
(三)无故不交作业
,
每次扣
1
分
;
不参加教育见实习,每次扣
2
分。
四、学业测评分计算方法。
学业测评成绩=基础分+应加分
-
应减分。学业测评分在综合素质测评分中的折算公式为:学业测评成绩分×
30%
。
第十条
能力测评
能力测评由基础分、专业技能能力、社会工作能力和其他能力四部分组成。
一、基础分。
能力基础分满分为
60
分。
评定的内容包括如下两项:
1.
专业技能掌握情况,积极参加学校、系级组织的和专业技能相关的学习活动情况。
2.
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管理等能力,以及交流、合作的能力。
二、专业技能能力。
(一)职业技能
1
、取得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合格证者如育婴师、保育员、教师资格证、蒙台梭利教师资格证、国家心理咨询师等,各加
5
分。
2
、取得国家认证的行业资格认证考试合格证者如钢琴等级考试、啦啦操登记证书、古筝等级证书等,各加
4
分。
3
、发表科研论文在国家各类核心期刊者加
10
分
/
篇,发表在其他正式学术期刊者加
6
分
/
篇,发表在学术论文集者加
4
分
/
篇。发表在学校官网的新闻稿者加
2
分
/
篇,此项加分不超过
6
分。
(二)普通话、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1
、普通话测试通过二级乙等加
3
分,每增加一个等级再加
1
分。加分仅限当年有效。
2
、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
B
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加
3
分。参加全国公共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加
4
分。参加全国公共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加
5
分。加分仅限当年有效。
3
、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过一级者加
3
分,过二级者加
4
分,每增加一个等级再加
1
分。加分仅限当年有效。
三、社会工作能力。
(一)学生干部
各级学生干部
|
工作考核等级分
|
优秀
|
良好
|
有相关证明为准
|
校级学生干部
|
10
|
7
|
系部学生干部
|
9
|
6
|
班级学生干部
|
8
|
5
|
学生干部根据其在学校、系部、班级团学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及工作考核情
况进行加分,加分标准如上:
1
、校学生干部、学生团体部门成员由学生工作处
(
校团委)负责考核;系级学生干部、学生团体成员由系部考核;班干部、宿舍长由班主任、辅导员和班团委进行考核。每学期期末考核单位负责将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和奖励加分情况反馈到各班综合素质测评小组。
2
、学生干部得分为各级学生干部考评部门根据其实际工作表现情况给予工作考核等级分;班助属于系部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优秀占
30%
,良好
70%
。
3
、获得校级优秀部门则全体部门成员加
7
分,良好部门全体成员加
5
分,获得系部优秀部门,则全体部门成员加
6
分
,良好部门全体成员加
4
分。
4
、担任多项学生干部职务的,可累计加分。
5
、加分的学生干部原则上应任职满一学期,对有违纪受处分现象的学生干部,工作考核等级不得加分。
(二)社会实践服务能力
1
、积极参加社会调研活动如参与教师的课题研究者加
3
分
,协助教师的课题研究者加
2
分,出席教师的课题研究者加
1
分,出席加分不超过
5
分;撰写出有一定质量的调查报告或论文并公开发表者加
4
分;受国家奖励者加
8
分,受省级奖励者加
6
分,受市级奖励者加
4
分,受校级奖励者加
3
分,受系级奖励者加
2
分,加分取得最高项,不累计计分。
2
、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不佳,造成不良影响者,扣
6
分。
3
、其他情况,经学校认定,可酌情扣
1-5
分。
五、能力测评分计算方法。
能力测评成绩=基础分
+
专业技能分+社会工作能力分。能力测评分在综合素质测评分中的折算公式为:能力测评成绩分×
25%
。
第十一条
身心文化艺术素质测评
身心文化艺术素质测评测评总分为
100
分,由基础分、应加分和应减分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分。
身心文化艺术素质基础分满分为
60
分
。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
积极参加学校、系部和班级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
二、应加分。
(一)参加国家、省、市、校、系、社团举办的各种学习、文化艺术、体育、演讲、展览等竞赛加分标准:
名次
级别
|
第一名
(一等奖)
|
第二名
(二等奖)
|
第三名
(三等奖)
|
参加
(鼓励奖)
|
国家级
|
12
|
10
|
8
|
3
|
省级
|
10
|
8
|
6
|
2.5
|
市级
|
8
|
6
|
4
|
2
|
校级
|
4
|
3.5
|
3
|
1.5
|
系级
|
3
|
2.5
|
2
|
1
|
社团
|
2
|
1.5
|
1
|
0.5
|
注:国家特等奖加
14
分,其他特等奖在原有基础上递增一级,如:获系部特等奖则按校级一等奖加分。
(二)担任校级裁判、评委、主持人、运动会彩旗队、礼仪队、方块队者每人加
2
分
/
次;担任系级裁判、评委、主持人、运动会彩旗队、礼仪队、方块队者每人加
1
分
/
次。一学期累计超过
10
分按
10
分计算;
(三)一学期参加校级体育活动、文艺演出(晚会)、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者加
1.5
分
/
次
,
参加系级体育活动、文艺演出(晚会)、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者加
1
分
/
次。一学期累计超过
10
分按
10
分计算。
(四)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达到优秀等级加
8
分,良好等级加
6
分,及格等级加
4
分。
三、应减分。
(一)已报名参加文体活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者,但无故缺席或不按时参加校、系文体活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者扣
1
分
/
次。
(二)无故缺席或不按时参加见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者扣
1
分
/
次。
四、身心文化艺术素质测评分计算方法。
身心文化艺术素质测评成绩=基础分+应加分
-
应减分。身心文化艺术素质测评分在综合素质测评分中的折算公式为:身心文化艺术素质测评成绩分×
15%
。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步骤
(一)班级动员。辅导员或班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完成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测评前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意义、测评办法等相关事项,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态度,正确评价自己和同学,科学看待测评结果。
(二)个人总结。学生应提供本人参加活动的材料或获奖证明。
(三)班级评分。各班测评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在辅导员、班主任的组织下,根据本办法及系部制定的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对班级每一位学生进行评分,并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
(四)班级公示。审核结束后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公示,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为3天。
(五)系部审核。系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并依据本办法和系部实施细则,对测评结果进行审核。
(六)备案。系部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加盖公章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备案,测评原始材料由各系部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进行一次,其中操行、能力、身心文化艺术素质测评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学业测评则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
1
周内进行。每学期开学后第
2
周周末前各系部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汇总报到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章
测评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材料必须确保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参加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普通话、英语、计算机应用等级证书及其他专业技能、职业技能证书以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审核原件、系部核查为准;课程成绩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提供为准;志愿者服务活动或第二课堂活动等由组织单位提供为准;课堂、自习考勤情况以班级检查、系部抽查结果为准;升旗、早锻炼出勤情况以系部检查情况为准;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以系部检查、学校抽查结果为准;晚归、未归情况以宿舍管理员晚归、未归登记记录及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晚归、未归登记记录为准。
第十四条
各系(部)可依据系(部)特色及学生特点在操行、身心文化艺术素质测评应加分、应减分项目中调整原有项目分值或酌情增加新项目,要求应加分、应减分项目总分值不变。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或因学生原因导致学校、实习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受到严重影响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被定为不及格等级。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十六条
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低于
70
分者,取消本学期各类评奖评优活动的参选资格;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高于
85
分者,可作为各类奖助学金优先推选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及格
(
低于
60
分
)
,视为未达标学生,须填写“未达标学生登记卡”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系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