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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毕业生离校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3-26 点击数: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离校
管理规定(试行)
 
2011418
桂幼师学工〔20119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含结业生,下同)离校的有关工作,维护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使毕业生能安全、愉快、文明地离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毕业生统一时间离校制度。凡毕业生,须在规定离校日期十天内离校。
第三条 毕业生离校工作由学校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安排,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图书馆、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招生就业处等有关部门须密切配合,确保毕业生离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毕业生须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文明离校。离校前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自觉遵守、维护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不起哄打闹,不摔砸物品,不干扰和影响其他在校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爱护公共财物,不破坏、污损宿舍内外墙壁、门窗及各种设施,不拆除各种电器并占为己有;
(三)妥善保管个人有关证件、材料及物品,谨防丢失;
(四)仔细检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党团组织关系材料、报到证等有无错漏,如发现有错漏,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不得私自涂改;
(五)文明聚餐,不酗酒、不大声喧哗;
(六)离校前将所住宿舍打扫干净,不乱丢、乱堆及在宿舍区焚烧废弃物品。
第五条 毕业生离校前须按规定办理完毕以下手续:
(一)填写毕业生登记表,领取办理《离校清单》;
(二)到财务处结清所有欠交费用
(四)到图书馆交还所借阅的书刊、借书证;
(五)清点宿舍公共物品,有损害的则作相应赔偿;
(六)到各部门交还所有借用的学校物品、工具等;
(七)到党委组织部、校团委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
(八)到后勤管理处领取户口迁移证;
(九)到学生工作部(处)交还学生证、校徽;
(十)到招生就业处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十一)到教务与科研管理处领取毕业证书等证书。
第六条 毕业生档案由学校按毕业生报到证上的地址统一寄发,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由学校寄发到学生生源地人事局,毕业生不得接触、携带个人档案。毕业生要求档案留在学校保管的,要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第七条 毕业生离校违纪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造成经济损失,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学校视情节可给予缓发毕业证书和报到证等处理。毕业生违纪处分情况存入个人档案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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